• 《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發布


    作者:李子君    時間:2011-11-04





      商場中五花八門的6個月以內嬰兒奶粉的促銷將被禁止,出現類似“人乳化”“、”母乳化等表述的廠家會被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嚴重者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昨日,國務院法制辦發布《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違規銷售商做出處罰數額規定,同時嚴禁醫療機構人員向孕產婦推銷母乳代替用品。

      母乳代用品,指以6個月以內嬰兒為對象,通過市場銷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據了解,自1995年10月以來一直沿用的《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中,僅規定銷售者不得贈送產品和減價銷售產品,處罰也多限于警告、沒收非法所得或罰款。

      《意見稿》要求,生產者、銷售者不得促銷6個月以內嬰兒母乳代用品,包括減價銷售、贈送產品、禮品、樣品,以及產品展示、積分回饋、發放產品宣傳資料等;不能以低于市場價銷售母乳代用品。同時,廠家不能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保持任何形式的聯系,包括電話、短信、信函、郵件、上門推銷等。

      《意見稿》提出,生產銷售者違反規定的,將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前,曾有部分醫療機構將產婦個人信息賣給奶粉銷售商,導致產婦頻繁遭到各類母乳代用品廠家的推銷電話。

      對此,《意見稿》明確規定,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人員不得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和嬰幼兒的個人信息提供給母乳代用品生產者和銷售者。醫生嚴禁向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宣傳、展示、推銷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違反規定的醫療衛生機構會被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曾發布2009年度母乳代用品市場監督調查報告,其中顯示,北京母乳代用品市場存在嚴重違規銷售等問題,在185份調查報告中,發現違規行為173次。(李子君)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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