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發布


    時間:2011-11-03





      本報訊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發布《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對醫療機構藥品的購進和儲存、調配和使用、監管和抽驗等做出明確規定,以強化醫療機構藥品質量意識,保障人民群眾用藥安全。


      辦法明確,醫療機構發現假藥、劣藥,應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并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應立即停止使用,通知藥品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及時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需要召回的,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藥品生產企業履行藥品召回義務。辦法明確,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只能供本單位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也不得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本單位配制的制劑。違反該規定,將配制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并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辦法明確,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只能供本單位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醫療機構不得使用其他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也不得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本單位配制的制劑。違反該規定,將配制的制劑在市場銷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銷售的制劑,并處違法銷售制劑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同時強調,醫療機構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柜臺開架自選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違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3萬元。

    來源:消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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