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發展的要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
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000-20000元;
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據悉,上述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上述決定將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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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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