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稱,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二期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專門用于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于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通知稱,對由于實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業房產、土地閑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于出租或重新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生產經營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用于天然林二期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劃分不清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上述通知執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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