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10月24日發布《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進一步明確了12月1日起在7省市進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有關事項。
旨在促進貿易便利化
據悉,根據今年9月中旬發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號,為進一步促進貿易便利化,加強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外管局決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部分地區進行貿易外匯改革。
貿易外匯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改革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優化升級出口收匯與出口退稅信息共享機制。
七省市將率先試點
本次改革在江蘇、山東、湖北、浙江不含寧波、福建不含廈門、大連、青島地區試點。
外管局指出,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銀行、企業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試點指引》及其實施細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非試點地區按照現行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收支。
同時,試點地區銀行暫停試點地區企業預付貨款信息核對和錄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銷登記等手續。非試點地區企業、銀行、外匯局仍按現行貿易信貸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相關業務。
試點地區企業分為三類
在試點期間,對于異地辦理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銀行應當要求企業說明其名錄及分類等情況,并按相應的規定辦理。試點地區外匯局根據企業貿易外匯收支合規性,將企業分為A、B、C三類。
其中,A類企業進口付匯單證簡化,可憑進口報關單、合同或發票等任何一種能夠證明交易真實性的單證在銀行直接辦理付匯,出口收匯無需聯網核查;銀行辦理收付匯審核手續相應簡化。對B、C類企業在貿易外匯收支單證審核、業務類型、結算方式等方面實施嚴格監管。B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由銀行實施電子數據核查,C類企業貿易外匯收支須經外匯局逐筆登記后辦理。
外管局還要求,自試點之日起,試點地區暫停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
銀行將提前完成系統接入
外管局指出,銀行應在試點前配合外匯局做好試點地區分支機構的培訓工作,并按照要求做好監測系統的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于2011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期間,完成轄內銀行網點的網絡連通、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管理、權限分配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確保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的銀行網點能夠通過應用服務平臺訪問監測系統銀行版。
來源:深圳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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