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保法修訂草案成型,首提重大政策需環境論證


    時間:2011-10-27





    眾望已久的環保根本大法修訂已正式起步

      本報記者獨家獲悉,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資委”在其第二十七次全體會議上,已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稿》以下簡稱《草案稿》。《草案稿》共7章48條,修改條文19條,合并6條為3條,新增規定4條。

      其中,六大領域納入修法內容,即對接環境影響評價法,增加信息公開、進一步完善排污申報收費制度,明確企業限期治理責任和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完善了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規定。

      “和現行《環保法》相比,進步最大的就是強化人民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責任,增加了對政府的約束力。”一位參與修法討論的環保政策專家表示,“但是《草案稿》還要經過多個意見征求環節,這一規定能否保留下來,目前難以預測。”

      重點修改四大制度

      強化政府責任方面,《草案稿》邁出重要一步。

      “在上述環保法修改的六個方面中,比較重要的內容有四點。”前述環保專家稱,即首次提出重大政策應進行環境影響論證,確立了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法律地位,細化了排污收費制度,并提出將環保作為地方政府一把手考核的內容。

      其中,“規劃環評”被納入修法者視野。

      “《草案稿》與2002年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對接,增加了規劃環評的內容,同時初步具備了政策環評的雛形。”該環保專家對記者表示,即《草案稿》在第3章第15條第二款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擬定的對環境有顯著影響的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草案,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論證。

      在環評之外,《草案稿》增加了總量控制內容。即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對“超標”地區,地方環保部門應當暫停新增建設項目的環評。

      強化政府責任方面,《草案稿》邁出重要一步。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明確提出對地方政府一把手的環保考核規定。

      具體而言,考核的內容包括五項:環保規劃的制定、公布和實施情況;任期內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約束性指標的完成和環境質量改善狀況;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重大事故的處理。

      在環境信息公開方面,《草案稿》也有所作為,即規定了政府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對拒報或者謊報有關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事項應當進行處罰,政府工作人員對偽造或者指示偽造監測數據和依法應提供而未提供環境信息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此外,《草案稿》還加大了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首次引入“按日計罰”政策。即對被行政處罰的企業,如逾期仍不予改正,將按每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進行罰款。

      “在污染物控制的另一個手段,即排污收費制度上,修正案也步調不慢。”一位地方環保系統工作人員表示,“修法內容中提出了有差別的排污收費標準,體現了排污量越大、超標越嚴重、應繳費額越高的原則。”

      據本報記者獲悉,草案中提出增加三項差別化的排污收費政策。其一,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征收標準為達標排放標準的2-3倍;其二,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在停產關閉之前,征收標準應當是達標排放標準的4-5倍;第三,對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流域和地方污染物標準嚴于國家標準的地區,可以在規定排污費征收標準基礎上加收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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