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新形勢發展,進一步促進投資便利化,根據外商投資法律和行政法規,商務部日前正式印發《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境外投資者含港澳臺投資者可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依法開展直接投資活動。境外人民幣主要包括: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取得的人民幣;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在境外通過發行人民幣債券、人民幣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幣。
《通知》要求,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均應符合現行外商投資管理體制、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規定。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房地產業、戰略投資境內上市公司等均應按照現行外商投資管理規定執行;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貸款。
《通知》明確,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審批管理程序。總體上不改變現有外商直接投資的審批權限,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現行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審批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為積極穩妥推進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對于3億及3億以上投資項目以及融資擔保、外商投資性公司、宏觀調控行業等項目,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需報商務部審核同意后予以批準,商務部將根據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實踐情況逐步簡化有關程序。
在《通知》制定過程中,商務部于2011年8月22日—9月20日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
商務部將會同有關部門積極穩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引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規范健康發展。
商務部關于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商資函[2011]第889號
【發布日期】2011-10-12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哈爾濱、長春、沈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邊境經濟合作區:
為適應新形勢發展,促進投資便利化,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現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稱“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依法來華開展直接投資活動。
二、本通知所稱境外人民幣是指:
一外國投資者通過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取得的人民幣,以及從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并匯出境外的人民幣利潤和轉股、減資、清算、先行回收投資所得人民幣;
二外國投資者在境外通過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幣,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發行人民幣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幣。
三、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及所投資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要求,遵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的有關規定。
四、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在中國境內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除本通知第十一條規定外,以及用于委托貸款。
五、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現行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和權限審批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除按照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提交相關文件外,還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人民幣資金來源證明或說明文件;
二資金用途說明;
三《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情況表》。
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中將原出資幣種由外幣變更為人民幣的,需同時報請商務主管部門批準,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董事會等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的決議、修改后的合同/章程或修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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