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告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問題。
公告稱,配制酒露酒是指以發酵酒、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加入可食用或藥食兩用的輔料或食品添加劑,進行調配、混合或再加工制成的、并改變了其原酒基風格的飲料酒。
配制酒消費稅適用稅率為:以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兩個條件為,具有國家相關部門批準的國食健字或衛食健字文號;酒精度低于38度含;以發酵酒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其他酒”10%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其他配制酒,按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白酒”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公告還稱,上述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是指酒基中蒸餾酒或食用酒精的比重超過80%含;發酵酒為酒基是指酒基中發酵酒的比重超過80%含.
該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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