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發改委發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修訂版,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和原來的管理辦法相比,修訂的管理辦法有如下變化:一是項目申報程序。除了列出的41家中央企業直接向國家發改委提出清潔發展機制合作項目的申請,其余項目實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省級發改委提出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申請。二是國家與項目實施機構減排量轉讓交易額分配比例重新做了規定。三是添加了法律責任的內容。
省級發改委的初審權
修訂的管理辦法規定,項目所在地省級發改委在受理除附件所列中央企業外的項目實施機構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項目申請材料及初審意見報送國家發改委,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對項目實施機構的申請作出否定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項目所在地省級發改委應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這條規定表明,省級發改委雖然獲得了預審權,但只是形式審查權,不參與審查項目技術文件,實質審查權仍在國家發改委。北京華聯律師事務所的何生律師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他注意到,項目審核理事會對國家發改委提交項目的審核內容十分清楚,共十項。但是省發改委審查的內容和標準沒有明確。“這樣的規定無疑是模糊的。省級發改委雖然獲得了預審權,但是其作用還不明確,能否為國家發改委和項目理事會分擔負擔,以及加強對碳交易制度的了解和能力建設,還是個問號。而且可能會影響CDM項目的及時申請和注冊。”何生表示。
此外,修訂的管理辦法列出的向國家發改委申請的是央企的總公司,何律師說:“如果是央企下面的子公司開發實施CDM項目,是找國家發改委還是省級發改委申請呢?”
由于“后京都”時代還沒有達成新的國際公約,2012年后CDM何去何從成為各參與方最大的困惑。修訂的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國家發改委已批準的項目2 0 1 2年后產生的減排量,須經國家發改委同意后才可轉讓。
業內人士對這個條款產生了不同理解。何生認為,該規定沒有明確審批的時間界限和具體要求,部分已批準項目的合同期限跨越了2012年,對這些項目來說,其2012年后的權利難以確定。對此,相關部門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第37條規定指的是項目業主如果出售2013年1月1日之后產生的減排量,需要經過國家審批。據了解,當前我國已批準的CDM項目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里面約定的交易期限大都是2012年底,所以國家針對這些項目出具的批準函,除較早批復的個別項目跨越2012年12月31日這一時間節點外,其余的也均只涵蓋到2012年12月31日。對于國家已批準的項目,如何向國家發改革委申報、如何進行審批等,有待出臺更詳細的規定,相關工作正在進行中。
法律責任規定有欠缺
修訂的管理辦法新增了法律責任一章,這無疑和原來的版本相比有進步之處,但何生認為部分規定值得探討。
如第29條規定:項目實施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批準函的,國家發改委依法處以與項目減排量轉讓收入相當的罰款。該規定可能會引起修訂的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和《行政處罰法》屬于法律的沖突。如果按照修訂的管理辦法進行處罰,可能會超出法律規定的懲罰額度。
此外,第30條規定,項目實施機構在取得國家發改委出具的批準函后,企業股權變更為外資或外資控股的,自動喪失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資格,股權變更后取得的項目減排量轉讓收入歸國家所有。何生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這條規定在立法權上有待商榷。
“修訂的管理辦法的積極意義毋庸置疑,但也存在一些有待討論的地方。可能導致參與方之間的爭議和糾紛,現在離2012年愈來愈近,希望國家發改委早日明確和澄清這些問題,推動我國CDM項目順利發展。”何生對本報記者表示。
來源:中國能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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