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訊 日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發布《保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要求,同一保健食品生產場所,只允許申辦一個《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不得重復申辦;同一保健食品生產企業在不同生產場所從事保健食品生產活動,應當分別申辦《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5年,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
《征求意見稿》規定,《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式樣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制定。《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當載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生產的保健食品劑型、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等項目。附頁中注明生產的保健食品品種名稱、證書變更的有關信息。原料前處理、提取等工序委托其他企業完成的,應當在附頁中注明受托企業名稱及委托事項。
《征求意見稿》明確,保健食品生產場所不得用于生產藥品等可能影響保健食品質量安全的其他產品。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保健食品生產許可證》載明的品種組織生產,超出品種范圍生產的保健食品視為無證生產。(記者陳冠如)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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