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為加強對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近日,中國銀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1.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5年以來,中國銀監會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理財業務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對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初期運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近年來的快速發展,有助于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豐富的投資工具,增加居民的財產性收入,有利于改善商業銀行較為單一的存貸款業務結構,完善商業銀行金融服務功能,提高綜合競爭能力。
但是,部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在宣傳銷售文本管理、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銷售內控制度等方面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甚至存在一些誤導銷售和錯誤銷售等情況,使客戶合法權益和商業銀行聲譽受到損害,不利于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的健康發展。
中國銀監會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在分析總結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發展狀況的基礎上,依據我國現行金融法律制度,借鑒國內外理財業務監管實踐經驗,制定了《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進一步加強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提高合規銷售水平,防止誤導銷售,最終實現“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真正為客戶創造價值和財富。
2.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和《辦法》的主要框架是什么?
答: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是強化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環節的規范,要求商業銀行做好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賣者有責”,并在此基礎上實現“買者自負”,最終實現“將適合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客戶”,實現合規銷售,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辦法》共11章,80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依據、監管范圍和監管職責。第二章基本原則,提出商業銀行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三章宣傳銷售文本管理,規范理財產品宣傳和銷售文本的內容和制作方式。第四章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建立理財產品風險等級制度。第五章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明確影響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風險評估頻率和方式,以及客戶分類標準。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對理財產品的銷售提出具體規范要求。第七章銷售人員管理,對銷售人員從業資格、銷售行為、考核機制、職業操守等提出規范性要求。第八章銷售內控制度,規范銷售環節的內控制度、風險管理制度。第九章監督管理,對理財產品發售前和發售后的報告制度、現場和非現場監管規定以及年度發展報告做出規定。第十章法律責任,明確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第十一章附則,對其他相關問題做出規定。
3.《辦法》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后,對反饋意見的采納情況是怎樣的?
答:《辦法》于2011年6月29日正式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截至2011年8月1日,共收到反饋意見137條,我會對反饋意見進行認真研究分析后,采納了其中大部分意見并對《辦法》進行了修訂完善。
已采納的意見包括:增加充分保護客戶合法權益的規定,增加掛鉤性結構化產品中收益部分掛鉤資產的名稱規定,將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規定中的“金融資產”修改為“金融凈資產”,增加報告期間不得對報告的理財產品開展宣傳銷售活動等規定。
未采納的意見主要包括:擴大《辦法》的監管范圍至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明確理財資金到賬的具體時點,增加風險揭示書的內容,降低私人銀行客戶標準并提高高資產凈值客戶標準,將報告制改為審批制,明確客戶與商業銀行就理財產品爭議解決的法律途徑,增加法律責任部分的內容,增加可通過傳真和電話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開展持續評估等。考慮到《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既要考慮立法的專業性與可行性,不宜對有些操作層面的內容作過多過細的規定;又要考慮適應金融市場與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減少不必要的審批,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因此,對于部分的意見沒有采納。
4.《辦法》與現行的相關規定是什么關系?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辦法》為部門規章。已發布的理財業務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相關內容中與《辦法》有沖突和矛盾的地方,將以《辦法》為準。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將參照《辦法》執行。
《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辦法》規定盡快進行系統改造和修改內部規章制度,依法合規開展理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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