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修改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時間:2011-1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07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已經2011年9月21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條修改為:“參與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外國企業,都應當依法納稅。”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同時廢止。

      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但是,本決定施行前已依法訂立的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當時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此外,對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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