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修改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


    時間:2011-10-1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06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已經2011年9月21日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條修改為:“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應當依法納稅。”

      本決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1995年7月28日財政部、稅務總局修訂的《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自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但是,本決定施行前已依法訂立的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當時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