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布了《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凍結、查封實施辦法〉的決定》,自10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新規,凍結或查封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在實施凍結或者查封時應當出示有效證件。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證監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凍結、查封的涉案財產。
《決定》明確,凍結證券的金額應當以凍結實施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的市值計算。凍結證券時,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明確被凍結的證券是否限制賣出。限制證券賣出的,由證券公司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協助執行凍結。凍結期間,證券持有人可以依法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凍結的證券,同時將所得資金轉入相關資金賬戶予以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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