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旨在完善保險公司退出機制,規范保險業務轉讓行為。
該辦法規定,保監會批準保險業務轉讓后,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征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同意;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死亡的,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書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
該辦法明確,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行為應當經保監會批準,保險業務轉讓應當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設定了保險業務轉讓雙方在業務轉讓過程中應當承擔的義務,為保障投保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還規定了受讓方保險公司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不具備資格和條件的保險公司不得作為保險業務的接受方。此外,辦法還明確了審批流程,對申報材料進行了細化,并規定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征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同意后,方可實施保險業務轉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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