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于10月1日起實施。新辦法放寬了基金銷售機構準入資格條件,增加基金銷售“增值服務費”內容,規范了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等,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參與銷售基金。
該《辦法》明確調整了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的準入資格條件。一是將銷售專業機構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合伙企業等形式;二是將出資人條件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三是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此外,《辦法》允許金融證券專業人士參與設立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同時明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和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申請銷售業務,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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