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聯合下發的《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港口建設費征收費率標準下調。根據規定,國外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7元下調至每重量噸5.6元,國內進出口貨物每重量噸5元下調至每重量噸4元,總體費率下調20%。
減免征收的貨物范圍略有擴大,水泥、糧食、化肥、農藥、鹽、砂土、石灰粉按照本辦法征收標準減半征收。黃沙、磷礦石、碎石等低值貨物暫緩征收港口建設費。
此外,征收范圍不變,但由于原來部分港口或碼頭未按要求征收,新辦法改變征收主體后,該部分漏征的將予以征收。征收主體由各港口行政管理機構改為海事管理機構。取消了港口企業分成,實行中央與地方財政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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