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在中國有序開展,促進清潔發展機制CDM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家發改委會同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近日對《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根據新修訂的辦法,CDM項目合作應促進環境友好技術轉讓,開展的重點領域應為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
與原辦法相比,此次新辦法明確,國家設立CDM項目審核理事會,項目審核理事會組長單位為國家發改委和科技部,副組長單位為外交部,成員單位為財政部、環保部、農業部和中國氣象局,其各自有明確職責。
根據辦法,CDM項目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國家和項目實施機構所有。新辦法中,國家與項目實施機構減排量轉讓交易額分配比例較之以前也有了變化。
其中,己二酸生產中的氧化亞氮N2O項目、硝酸生產中的氧化亞氮N2O項目、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國家分別收取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30%、10%和5%;其他類型項目,國家收取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2%。收取的資金,用于支持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活動。
CDM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次締約方大會提出的《京都議定書》中引入的一種靈活履約機制。
自2005年正式開展CDM項目起,我國CDM市場發展異軍突起,并保持高速發展態勢。2007年我國批準項目達到巔峰期后,由于后京都議定書時期情形的不明朗及全球爆發金融危機等原因,我國新開發CDM項目速度略有減緩。
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12月,中國已經批準CDM項目2300多個,其中已經注冊的有730個。這730個項目每年平均可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2億噸,預計到2012年可以累計減排20億噸。
中投顧問的報告指出,由于我國能源消費量大、利用效率落后國際先進水平大約10%左右,因而節能減排潛力巨大。CDM項目作為“雙贏”的機制,為中國走可持續發展之路提供了良好契機。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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