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國務院將于近日發布修改后的《資源稅暫行條列》,將原條例中石油、天然氣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改為從價定律計征,稅率為5%。
9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決定,在總結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
財政部、國稅總局官員對財新記者說,除了石油、天然氣,煤炭等其他品目資源稅,依然采取從量定額計征的方式。
2010年7月舉行的西部大開發工作會議提出,“對煤炭、原油、天然氣等資源稅由從量征收改為從價征收。”
但本次修改,對煤炭資源稅計稅依據不做調整,財稅部門官員解釋說,資源稅改革現在是分步實施,本次修改條例是第一步。本次修改條例后,目前在西部12省份實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稅將按5%稅率從價征收的方式,將擴展到全國范圍,“這是本次修改條例新的改革內容。”
此外,已經調整并在全國執行的焦煤、稀土資源稅新稅額標準,將寫進新的條例中,但這不屬于新的改革內容。
此前,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國稅總局決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將焦煤的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確定為每噸8元;自2011年4月1日起,統一調整稀土礦原礦資源稅稅額標準0.40元-3.00元/噸,調整后,輕稀土的稅額標準為60元/噸;中重稀土的稅額標準為30元/噸。
以上已經執行的焦煤、稀土資源稅稅額標準,在本次修改條例時將寫進去。
按照財政部、國稅總局此前的資源稅改革方案,石油、天然氣資源稅稅率擬定為10%,但本次修改條例并不會上調。財政部官員解釋,10%的稅率是目標稅率,現在第一步改革的目標,是把按5%稅率從價征收的改革推廣到全國。(記者 王長勇)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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