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將于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明確規定:“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新條例進一步嚴格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安全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也將源于《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制度》(聯合國標準GHS),由國家安監部門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屆時,檢驗檢疫部門將嚴格按照名錄和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及包裝落實檢驗,對檢驗不合格及未申報檢驗的產品將根據有關規定不準予其出入境,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作相應處罰。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包裝相關企業,應認真學習貫徹執行該條例,及時掌握新條例以及涉及的新目錄,采取有效措施,為今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進出口、使用、經營和運輸的順利進行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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