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10天的公開征求意見,《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9月5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規定》,我國對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需要綜合考慮市場份額、集中度等因素,如果一項經營者集中的有利影響大于不利影響,商務部將有條件放行。
業內專家分析,作為我國反壟斷審查制度的一項細則,《規定》相比之前更加完善,但具體可操作性可能存在一些難度。
可有條件放行
《規定》指出,雖然經營者集中有助于擴大經營規模、增強市場競爭力、降低產品成本,進而提高經濟效率和增進消費者利益,但也可能對市場進入門檻、技術進步等產生不利影響。
集中后的經營者可能通過控制生產要素、銷售渠道、知識產權、關鍵設施等方式,使其他經營者很難進入相關市場;經營者集中還可以通過提高其市場控制力,阻礙其他經營者對相關技術的投入、研發和利用等方式,對技術進步產生消極影響。
此外,參與集中的經營者通過實施某些經營策略或手段,限制未參與集中經營者擴大經營規模或削弱其競爭能力,也可能對其上下游市場或關聯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規定》明確,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商務部應當做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商務部可以做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對于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商務部可以附加限制性條件,以減少其對競爭所產生的不利影響。
考量因素各有側重
商務部表示,《規定》旨在規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評估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指導經營者做好經營者集中申報工作。
《規定》明確,審查經營者集中,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和特點,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其中包括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其他相關經營者和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等。
市場份額是特定時間內經營者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在相關市場中所占有的比例,直接反映了相關市場結構、經營者及其競爭者在相關市場中的地位。
根據《規定》,判斷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取得市場控制力時,需綜合考慮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產品或服務的替代程度,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商品購買方轉換供應商的能力、財力和技術條件等因素。
與市場份額一樣,市場集中度也是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時應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通常情況下,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越高,集中后市場集中度的增量越大,相關市場內經營者采取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可能性越大。
《規定》還明確,經營者集中還需綜合考慮集中對公共利益的影響、集中對經濟效率的影響、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為瀕臨破產的企業等因素。
來源:中國工業報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