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財政將參股創投基金,規定不得從事房地產業


    時間:2011-09-16





    為加快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實施,加強資金管理,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印發《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中央財政資金將通過直接投資創業企業、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進新興產業發展。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詳細解讀。

      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

      參股創業投資基金,是指中央財政從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專項資金中安排資金與地方政府資金、社會資本共同發起設立的創業投資基金,或通過增資方式參與的現有創業投資基金。參股基金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組織實施,參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導、規范管理、市場運作、鼓勵創新”原則,其發起設立或增資、投資管理、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中央財政出資資金委托受托管理機構管理,政府部門及其受托管理機構不干預參股基金日常的經營和管理。

      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不得投資于股票、期貨

      辦法規定,每支參股基金應集中投資于以下具體領域:節能環保、信息、生物與新醫藥、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進裝備制造、新能源汽車、高技術服務業(包括信息技術、生物技術、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等)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領域。

      參股基金重點投向具備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消化吸收再創新屬性、且處于初創期或早中期的創新型企業,投資此類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60%。

      初創期創新型企業是指符合如下條件的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5年,職工人數不超過300人,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早中期創新型企業是指符合如下條件的企業,即: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年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

      參股基金不得投資于已上市企業;不得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不得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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