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繼續對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2011]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北京、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減輕郵政企業改組改制后增加的營業稅負擔,經國務院批準,決定繼續對郵政企業為郵政儲蓄銀行代辦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現將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所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分行、支行代辦金融業務取得的代理金融業務收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免征營業稅。對于本通知到達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允許從納稅人以后應繳的營業稅稅款中抵減或予以退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企業代辦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9]7號到期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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