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規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秩序,農業部近日公布《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自9 月25 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生產主要農作物商品種子的,應當依法取得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申請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生產的品種需要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的,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種子生產許可證應當注明許可證編號,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發證機關,公告文號,發證時間,以及生產種子的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審定編號、植物新品種權號、生產地點、有效期限等項目。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 年。同一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同一核發機關申請增加生產同類作物品種的,由核發機關在原證上加注相應品種,不再另行發放生產許可證。
根據《辦法》,經營農作物種子的,應當依法取得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經營許可證,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 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 萬元。申請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以外的應當加工、包裝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500 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250 萬元;申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注冊資本不少于200 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00 萬元。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 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 萬元。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公司,申請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固定資產不少于5000 萬元,有健全的售后服務體系。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 年。
根據《規定》,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購進種子時應當與依法擁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企業簽訂購銷合同。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托代銷其種子的,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委托代銷合同。
《辦法》明確要求,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并在取得或變更營業執照后15 日內,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備案時應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分支機構的住所、經營方式、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等材料。
《辦法》要求,種子生產者應當建立種子生產檔案,并在播種后30日內,將生產地點、品種名稱、生產面積等信息向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載明種子來源、加工、貯藏、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
此外,《辦法》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撤銷、注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決定作出后5 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注銷或變更營業執照。□本報記者王春艷
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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