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法修訂草案意見稿亮點頻現


    作者:張莉    時間:2011-09-13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公開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據悉,意見征求截止到2011 年10 月8 日。

    “聲音商標”成熱點

    此次意見稿擴大了商標注冊范圍,允許把“聲音”注冊成商標。意見稿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據了解,聲音商標在美國、法國、澳大利亞、土耳其和俄羅斯等許多國家均被允許注冊。比如,被消費者熟知的諾基亞、英特爾等特有的標識聲音已經在美國、新加坡等國家成功獲得注冊。有專家認為,如果該征求意見稿通過,也就意味著“ 聲音”可作為商標進行申請注冊,并獲得法律的認可和保護,為今后我國商標類型的擴大提供了法律依據。

    商標侵權賠償標準提高

    北京集佳律師事務所的劉文彬律師告訴記者,實踐中,由于對商標侵權人處罰太輕,侵權人侵權的成本較低,商標侵權行為往往屢禁不止,有些侵權人受利益驅動,將侵權視為職業,重復侵權的現象十分嚴重。此次意見稿也調整了現行《商標法》對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意見稿第六十四條加大了處罰力度,對5 年內兩次以上侵權的加重處罰。加大惡意搶注行為判定范圍意見稿的第三十四條之方案二加大了對惡意搶注行為判定的范圍,增強了商業競爭中的誠信義務。意見稿中“ 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合同、業務往來、地域關系或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申請注冊行為”,也被認定為惡意搶注。現有商標法只是禁止搶注“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同時,方案二還規定,“ 申請注冊的商標是抄襲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有較強顯著性且具有一定影響的注冊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現有商標法對跨類搶注的禁止僅限于對馳名商標的搶注。

    提高法定賠償上限

    現行《商標法》規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賠償。意見稿第六十七條提高了這種情況下法定賠償上限,由現行商標法規定的“50 萬元以下”提高到“100 萬元以下”。劉文彬認為,賠償數額上限的提高對預防和制止商標侵權行為發生的作用還是有限。他指出,法定賠償數額上限的提高并不意味著賠償數額的提高。雖然現行《商標法》的法定賠償數額為50 萬元以下,但在法院具體辦理的商標侵權案件中,最終判決賠償數額為1 萬元、2 萬元的案件比比皆是。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要考慮以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后果、商標的聲譽等因素綜合判定。因此,賠償數額上限的提高只是擴大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如果要想對商標侵權行為起到預防和制止作用,應設定商標賠償數額下限。“如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賠償,這樣的效果會更好。”劉文彬說。

    修改異議程序

    意見稿還修改了異議程序。現行《商標法》規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異議,劉文彬告訴記者,實踐中,有些人利用異議程序及復審程序周期過長的特點,惡意提出異議申請,使得申請人不能及時領取商標注冊證,如果申請人急需領取商標注冊證,則需向其繳納一定的費用,然后由其撤回異議申請。意見稿把異議主體限定為“ 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這次關于異議程序的修改,可以預防惡意提出異議和向申請人勒索的情況發生。除了上述修改亮點外,意見稿中對馳名商標認定的修改、增加電子注冊方式、收緊訴前禁令的適用條件等方面的條款同樣受到了業界的關注和認可。劉文彬對記者表示,從整體上講,意見稿是對現行《商標法》的補充和完善,加大了對商標權的保護力度,擴大了保護范圍,簡化了注冊程序,符合《商標法》今后的發展趨勢。(張莉)

    來源: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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