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監會頒布新規完善保險公司退出機制


    時間:2011-09-13





    9月7日,中國保監會頒布《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暫行辦法規定,保監會批準保險業務轉讓后,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征得相關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同意;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死亡的,轉讓方保險公司應當書面告知受益人并征得其同意。《辦法》的頒布,完善了我國保險公司退出機制。對規范保險公司的自愿市場退出行為,整合保險市場資源,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注重保護投保人利益

      《辦法》確立了保險業務轉讓行為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原則。《辦法》規定,轉讓方保險公司須就轉讓相關事宜書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并須征得其同意。同時著重強調了受讓方保險公司依照原保險合同,承續轉讓方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負有的義務。為保障投保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辦法》還規定了接受業務一方的保險公司的一系列資格和條件,不具備資格和條件的保險公司不得作為保險業務的接受方。

      強調“自愿”原則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規定的保險業務轉讓,是指保險公司之間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轉讓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的行為。保險公司通過業務轉讓,達到自愿退出保險市場或者剝離部分保險業務的目的。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被撤銷或者破產情形下發生的保險業務轉讓,因償付能力不足而被監管機構強制要求的保險業務轉讓,都不適用該《辦法》。

      受讓方保險公司條件明確

      《辦法》明確規定:受讓的保險業務在其業務范圍之內;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健全;償付能力充足,且受讓保險業務后,其償付能力符合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最近2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在受讓業務的保單最初簽發地設有分支機構;已進行經營管理受讓業務的可行性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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