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商務部網站獲悉,商務部制定并公布了《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該規定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為規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的競爭影響評估,指導經營者做好經營者集中申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和《經營者集中審查辦法》,商務部制定了《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
規定全文如下:
關于評估經營者集中競爭影響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工作,評估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影響,指導經營者做好經營者集中申報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商務部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
第三條 審查經營者集中,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和特點,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相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四條 評估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可能性時,首先考察集中是否產生或加強了某一經營者單獨排除、限制競爭的能力、動機及其可能性。
當集中所涉及的相關市場中有少數幾家經營者時,還應考察集中是否產生或加強了相關經營者共同排除、限制競爭的能力、動機及其可能性。
當參與集中的經營者不屬于同一相關市場的實際或潛在競爭者時,重點考察集中在上下游市場或關聯市場是否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第五條 市場份額是分析相關市場結構、經營者及其競爭者在相關市場中地位的重要因素。市場份額直接反映了相關市場結構、經營者及其競爭者在相關市場中的地位。
判斷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是否取得或增加市場控制力時,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產品或服務的替代程度;
三集中所涉相關市場內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生產能力,以及其產品或服務與參與集中經營者產品或服務的替代程度;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五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商品購買方轉換供應商的能力;
六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七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下游客戶的購買能力;
八應當考慮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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