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1日公布《資產評估機構審批和監督管理辦法》,規范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的監督。其中,辦法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設立,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總額將不低于30萬元。
該辦法是對現行的《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的修訂。22號令自2005年5月11日發布執行,目前已難以適應資產評估行業進一步發展的需要。該辦法共7章61條,分別為總則、資產評估機構的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資產評估機構及分支機構的變更和終止、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辦法細化了對評估機構變更行為的處理。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并或者分立、可以轉換組織形式、可以跨省級行政區劃遷移辦公場所等。此外,增加了“監督管理”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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