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資并購安全審查制度規定發布


    時間:2011-08-30





    商務部發布最新規定,進一步明確對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安全審查制度,外國投資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實質規避并購安全審查,包括但不限于代持、信托、協議控制、境外交易等方式。

      商務部昨日發布《商務部實施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規定》,《規定》將自9月1日起實施。此前商務部曾頒布過相關暫行規定。

      《規定》強調,對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應從交易的實質內容和實際影響來判斷并購交易是否屬于并購安全審查的范圍。

      根據《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屬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明確的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外國投資者應向商務部提出并購安全審查申請。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的,商務部在1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在其后5個工作日內提請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進行審查。

      《規定》明確,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按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若干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暫行規定等受理并購交易申請時,對于屬于并購安全審查范圍,但申請人未向商務部提出審查申請的,應暫停辦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要求申請人向商務部提交并購安全審查申請,同時將有關情況報商務部。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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