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8月12日發布《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征求意見。該規定預計將與新修定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一同在今年10月1日實施。
據了解,《暫行規定》將引入銷售賬戶的監督機構,要求監督機構和賬戶開立人簽訂監督協議,并在違約責任約定不明時承擔連帶責任。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說,監督機構應當建立與賬戶開立人銷售業務相關的信息管理平臺聯網的監督信息平臺。監督信息平臺應當具備監督投資人身份認證、賬戶關聯、資金劃轉控制、資金流向監控、大額預警處理、基金銷售數據導入以及與中國證監會基金綜合監管系統聯網等功能。
此外,《暫行規定》還支持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支付服務,鼓勵基金銷售機構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以降低支付成本,保護基金投資人利益。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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