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日后所得工資按新標準計算個稅


    時間:2011-08-17





    記者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稅務總局已于近日下發公告,對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公告稱,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還稱,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公告指出,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如下:

      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速算扣除數×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按照上述方法計算2011年度應納稅額,進行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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