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流通及退市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作者:廖愛玲    時間:2011-08-16





    工商總局征集對過期食品退市銷毀管理意見,經營者銷毀食品要由工商人員現場監督

      銷售退市食品 商家將受重罰

      本報訊 記者廖愛玲 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和過期食品,究竟該怎樣監管退市?即日起到8月29日,國家工商總局起草的《流通環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市和銷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集意見,擬規定對5類食品采取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銷毀、退回食品生產者等措施退出市場,退市食品一旦改頭換面再銷售,也將予以從重處罰。

      5類產品須退市銷毀

      涉及的5類食品分別是:已經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示,或標示不全、不明確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其中,因標簽、標示或說明書不符合標準而被停售的食品,在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繼續銷售,但要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意見稿對什么情況下誰來銷毀食品做了區別規定。當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屬于食品經營者自身原因造成的,經營者應配合生產者采取召回,如實記錄召回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退貨日期等內容,或保留退貨單據,建檔留存備查。

      至少兩人監督銷毀

      如果是食品經營者原因造成的,經營者應清查登記造冊,連同食品外包裝一并銷毀,并如實報告轄區工商所,由2名以上工商執法人員現場監銷,記錄銷毀情況,包括銷毀種類、來源、數量、時間、承銷人、監銷人等內容,鼓勵經營者一并保留可供追蹤的影像資料,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同時,在工商通知退市卻仍不退市的經營者,食品貨值不足1萬元的,最高可罰款5萬元;貨值1萬元以上的,可處以貨值金額最高10倍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特別是對名義上退市實際還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經營者,則要依法從重處罰。

      ■ 焦點

      臨近保質期商家應醒目提示

      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退市一直是監管弱區,今年上海“染色饅頭”事件正是因為過期饅頭被退回后,廠家非但沒有銷毀,反而添加色素檸檬黃后重新上市。

      此次辦法意見稿規定由地方各級工商部門來負責本區域流通環節食品退市和銷毀的監督工作,但不涉及保健食品和食用農產品。

      食品經營者要對貯存、銷售的食品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則應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醒目提示,如果不明示且拒不改正,工商部門可處以最低2000元最高3萬元罰款。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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