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稱,原有政策到期后,西部大開發稅收相關優惠政策將在未來十年繼續,具體范圍包括重慶、西藏等西部十二省、市、自治區。
此前一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是從2001到2010年,以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主,涉及關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等多個稅種。
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西部地區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的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其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可以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
通知中所說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政府相關部門將另行發布《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
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關稅。
從2001年上述三部門的通知,以及后來陸續出臺的政策可見,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是對一些稅種實行免征或低稅率的優惠,其中以減免企業所得稅為主。
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孫鋼表示:“延長稅收優惠期限是給資者長期穩定投資的保證。但是西部大開發吸引投資,不僅僅要有整體稅收優惠,還要有不同地區,不同投資環境的考慮,尤其是對西部企業成本利潤的考慮。通知下發之后可能會有局部的調整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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