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近日發布《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辦法》,明確了接受生態轉移支付地區的劃定,并在原有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范圍。
資料顯示,中央對重點生態功能區實行轉移支付已至第三年,而接受轉移支付的地區范圍不斷擴大。2009年,全國有300多個縣獲得生態轉移支付。而到2010年,轉移支付范圍已擴大到451個縣。
據悉,未來接受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的地區范圍還將進一步擴大,目前全國各省都在努力上交材料,爭取將本省更多的縣域納入轉移支付范圍中。
此前,財政部曾于2008年發布《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首次在原有均衡性轉移支付項下,設立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
而此次發布的《辦法》,是在原有《試點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此前推出的《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更明確更規范地表述了接受生態轉移支付地區的劃定,并調整了生態轉移支付的計算方法、增加了一部分轉移支付內容。
原《試點辦法》中規定,接受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的地區主要包括:關系國家區域生態安全并由中央主管部門制定保護規劃確定的生態功能區、生態外溢性較強、生態環境保護較好的省區以及國務院批準納入的其他生態功能區域。
而此次出臺新規定,結合此前2010年底出臺的《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在原來《試點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劃定了生態轉移支付的地區范圍。新《辦法》規定,接受生態轉移支付的地區主要為《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的限制開發區域重點生態功能區和禁止開發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較好的省區,及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等重點生態功能區。
另一方面,在生態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上,《試點辦法》中即有相關要求,要求享受轉移支付的基層政府要將資金重點用于環境保護,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務領域。
而新《辦法》規定,在資金使用上,除了考察財政部委托環保部門對該地區的自然生態指標、環境狀況指標,還將同時跟蹤地區學齡兒童入學率、每萬人口億元床位數、參加新型農合人口比例等公共服務指標,以檢驗地方對生態轉移支付的使用效果。
另外,此次新《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考核機制,財政部將同相關部門采取定期普查、年度抽查及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績效評估,并每3年對生態環境進行一次全面考核。
此外,新《辦法》還對考察結果的獎懲方案做出微調。原《試點辦法》規定,對生態環境明顯改善的地區,中央財政給予適當獎勵,而對連續三年生態環境惡化的地區,下一年度將不再享受該項轉移支付,直到相關環境指標恢復到2009年前水平時為止。而新《辦法》取消了“連續三年”的限制,規定,只要環境持續惡化,就會對其取消相關轉移支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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