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監會擬出新規明確保險公司控制人


    時間:2011-08-05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保監會日前發布了《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草案”,要求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需提交資本協助義務承諾函。

      “草案”規定,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是指單獨或與其控制的企業合并持有保險公司50%以上股權的;或持股不足50%,但對公司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股東。保險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保險公司股東,但以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法人或自然人。

      據了解,“草案”意在對險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行為進行規范,以維護險企、被保險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草案”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向保監會提交資本協助義務承諾函,包括三項承諾:一是當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或在保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提出補充資本要求時,積極協調公司股東,或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及時向保險公司補充資本金。二是承諾每年向保監會報送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并在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信用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時,依法及時向保監會報告;三是承諾在沒有及時按保監會的要求補充資本金、提交相關資料和報告時,根據保監會的要求轉讓股權或停止行使股東權利。

      “草案”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監會可以限制其相關權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其轉讓部分或全部股權。

      在保險公司資金運作和管理方面,“草案”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接受其控制的保險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資入股,不得通過借款、違規擔保等方式占用保險公司資金。保險公司則不得購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的債券,不得委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投資活動,不得代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償還債務,不得為其支付或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費用或其他支出。

      在股權轉讓方面,“草案”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轉讓保險公司控制權時,應就受讓人的受讓意圖、業務性質、資產結構、是否擬對公司進行重組等情況進行合理調查。轉讓控制權期間,應與受讓方及保險公司制定控制權交接計劃。保監會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交控制權交接計劃。

      此外,“草案”還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國務院授權投資機構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由保監會另行制定適用辦法。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代表各級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無法適用本辦法或本辦法部分規定的,可向保監會提出免予適用的書面申請,由保監會決定是否適用。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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