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出臺


    作者:崔鯨濤    時間:2011-08-01





    中國最大的風電運營商龍源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蘇海上風電特許權項目前期投入資金對所在海域進行了勘測等前期科研工作,后因當地政府調整了所在海域開發規劃,使得企業前期投入幾乎都打了水漂;魯能新能源公司中標的江蘇省東臺市潮間帶海上風電項目也因風電場規劃與海洋功能區劃沖突,暫時延后了建設時間。距離中國海上風電第一單開標已過去了大半年的時間,由于建設項目遭遇用海矛盾,開發建設動作依舊緩慢。


    近日,國家海洋局和國家能源局兩部門聯手出臺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作為配套的政策法規,該實施細則針對海上風電項目建設管理程序及內容作了進一步規定,使各級相關管理部門和企業在海上風電項目管理和建設過程中,在程序和內容上更為清晰。它的出臺也無疑給遭遇“成長煩惱”的海上風電開發企業吃了一顆“定心丸”。


    解決用海管理和部門間協調問題


    目前,我國海上風電建設剛剛起步,除技術因素外,各地在編制海上風電規劃、在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過程中,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一些問題,其中主要體現為項目建設用海管理和部門間協調問題。


    那么如何避免用海矛盾?什么地方適合建設海上風電項目?《實施細則》對此給予了明確規定,并提出了“雙十”原則:海上風電規劃應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要堅持節約集約用海原則,編制環境評價篇章,避免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響。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同時,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河口、海灣、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等敏感海域,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


    此外,《實施細則》還明確,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復的省級海上風電規劃,提出分階段擬建項目前期工作方案,明確前期工作承擔單位,在征求省級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批復。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征得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意見后批復實施。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在進行特許權項目招標前,應當就有關風電項目用海位置及范圍征求國家海洋主管部門意見。


    如此一來,有了《實施細則》,無論是各級相關管理部門抑或海上風電開發企業,互相之間有了溝通的途徑,能夠更好地在項目開發建設前期進行協商,企業前期投入打水漂的現象就可以有效地避免了。


    海上風電緣何要走向深水遠岸


    根據國外的研究顯示:海上風電場基礎建設成本隨著水深的增加而增大,水深從10米增加到20米,成本增加50%;水深增加到40米,成本將增加200%。在10米~35米的水深,變壓器平臺成本增加20%。距岸15公里到距岸50公里,海底電纜的成本增加160%。


    在深水遠岸海域布局海上風電場,施工難度大、技術要求高、風機設施材料要求高,無疑將提高海上風電場投資成本。那么為何還要選在深水遠岸開發海上風電?


    大連海事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欒維新解釋說,目前我國深水遠岸海域劃分功能區劃的內容還很不充實,只是粗略地劃分了幾個海上漁業捕撈區和礦產與能源海上油氣開發區。在這類海域布局海上風電場,可以有利于規避近岸海域已經十分突出的行業用海矛盾,同時也有利于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

    ?

    版權所有: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京ICP備11041399號-2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5964

    www.色五月.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