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新個稅法實施條例9月起施行


    時間:2011-07-28





    溫家寶總理近日簽署第600號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國政府網今日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35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三、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1300元。”

      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全文

      1994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2號發布根據2005年12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8年2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

      第三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說的在境內居住滿一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365日。臨時離境的,不扣減日數。

      前款所說的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中一次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累計不超過90日的離境。

      第四條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第六條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只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五年的個人,從第六年起,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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