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財經日報》7月19日從國家海洋局獲悉,該局已于6日聯合國家能源局印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對于一年半前制定的《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中提及的“在中國開發海上風電項目的企業,必須為中資企業,或中資控股50%以上股權的中外合資企業”這一規定,該細則并未涉及。
海洋局網站13日公布的該細則,適用于海上風電項目前期、項目核準、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等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工作。
細則稱,為促進風電技術進步和有效市場競爭,對完成預可行性研究階段工作的項目,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選擇項目進行特許權招標,確定項目開發投資企業及關鍵設備。而對已開展預可行性研究工作而最終未中標的企業,由中標企業按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核定的前期工作費用標準,給予項目前期工作承擔單位經濟補償。
細則要求,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河口、海灣、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等敏感海域,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
根據細則,海上風電規劃應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規劃。要堅持節約和集約用海原則,編制環境評價篇章,避免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響。
國家能源局和國家海洋局于去年1月下發《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并在當年啟動首輪海上風電特許權招標,正式啟動中國的海上風電建設。(許可新)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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