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1年第3號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1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劉明康
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商業銀行的杠桿化程度,維護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與商業銀行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
第四條商業銀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于4%。
第五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銀監會對銀行業的整體杠桿率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加強對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分析與防范。
第二章杠桿率的計算
第七條商業銀行杠桿率的計算公式為:
第八條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為商業銀行按照銀監會有關規定計算資本充足率所采用的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
第九條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計算公式為:
第十條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按照本辦法附件所列示的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
其他表內資產在扣減針對該項資產計提的準備后,計入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
商業銀行在計算表內資產余額時,不考慮抵質押品、保證和信用衍生工具等信用風險緩釋因素。
商業銀行在計算調整后的表內資產余額時,可以根據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緩釋監管資本計量指引》,對回購交易和衍生產品交易采用凈額結算方法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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