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發[201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農業綜合開發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制度,財政部對2006年2月8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印發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辦法》國農辦[2006]14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反饋。
附件: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市、區、旗,縣級國有農場、牧場、團場,以下統稱“開發縣”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9]63號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60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縣管理是指開發縣資格的新增、暫停、恢復、取消、適時退出,以及行政區劃變更確認等事項的管理。
第三條 開發縣管理遵循總量控制、適度進出、獎優罰劣、分級管理原則。
一總量控制。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批復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廣東省農墾總局,以下簡稱“省”開發縣總數為基礎,實行開發縣總量控制。
二適度進出。各省申請新增開發縣,除西部等少數省外,必須相應先退出等量開發縣。
三獎優罰劣。工作績效突出的開發縣要受到獎勵。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要受到暫停或取消開發縣的處罰。
四分級管理。國家農發辦審定開發縣的新增、適時退出、恢復、行政區劃變更確認等事項。省級財政部門負責開發縣工作績效考評,開發縣資格的新增、暫停、恢復、取消、適時退出、行政區劃變更確認等事項的審查上報,以及暫停、取消、適時退出開發縣和因行政區劃變更未被確認原開發縣的后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開發縣資格新增
第四條 符合農業綜合開發縣條件的縣,經國家農發辦審定,可以成為新增開發縣。
第五條 原有開發縣適時退出后,其他符合新增開發縣條件的農業縣包括被取消開發縣對存在問題整改到位的可以等量申請新增。
第六條 申請新增開發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農業自然資源豐富,農業灌溉水源有保證,農田防洪有保障,水利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備;耕地資源比較充足,平原地區的耕地面積在二十萬畝以上,丘陵地區的耕地面積在十萬畝以上,待開發治理的耕地相對集中連片;牧業縣草場面積達到一百萬畝以上;種植業、養殖業資源優勢明顯,具備一定產業基礎;開發后有利于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增加農民收入。
二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重視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從事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人員配備適應工作的需要;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有保障政策規定不承擔配套任務的縣除外,下同;農民群眾自愿搞開發的積極性高,農民籌資投勞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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