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縮小地區間財力差距,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政部近日出臺《2011年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明確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和分配原則等。
均衡性轉移支付主要由以下部分構成:預計當年中央財政因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中央財政另外安排的預算資金;清算上年的均衡性轉移支付余額。
在分配上,財政部將考慮各地人口規模、人口密度、海拔、溫度、少數民族等方面差異,結合各地實際財政收支情況,按照各地標準財政收入和標準財政支出差額及轉移支付系數計算確定。
為促進省以下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中央財政還將對省以下均等化努力程度前5位的地區,按照當年測算該地區轉移支付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
根據《辦法》,中央財政每年6月30日前按預算安排的均衡性轉移支付總額,及上年清算轉移支付額測算下達當年均衡性轉移支付;9月30日前,結合所得稅完成情況,將所得稅當年預計部分下達地方,并按已經下達的均衡性轉移支付數告知地方次年均衡性轉移支付;預算年度終了,根據所得稅實際完成情況清算當年轉移支付,并將余額納入次年均衡性轉移支付總額。(張牡霞)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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