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部門出臺《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時間:2011-07-05





    2011年6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

    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及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規定。

      二、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

      三、本規定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

      四、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建筑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批發業。從業人員2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5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零售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交通運輸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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