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0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王勇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范境外企業經營行為,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企業及其各級獨資、控股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的國有權益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在我國境外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獨資及控股企業。
第三條國資委依法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并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統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績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依法監督管理中央企業境外投資、境外國有資產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組織協調處理境外企業重大突發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組織開展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中央企業依法對所屬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依法審核決定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開展境外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四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規定,負責或者配合國資委開展所屬境外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工作;
五協調處理所屬境外企業突發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依法對境外企業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依法制定或者參與制定其出資的境外企業章程。
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參與其出資的境外參股、聯營、合作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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