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監會規范基金銷售放寬銷售機構準入條件


    作者:陶俊潔 趙曉輝    時間:2011-06-28





    本報訊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明確了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調整了基金銷售機構準入資格條件,并定于10月1日起生效。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此次修訂主要是明確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法律性質,明確基金銷售機構相關責任義務,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相關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不屬于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修訂稿調整了基金銷售專業機構的準入條件,將組織形式放寬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伙企業等形式;將出資人放寬至具有基金、證券或其他金融相關從業經歷的專業個人出資人;將具有基金從業資格人員最低數量從30人放寬至10人。


    為鼓勵銷售服務創新、引導和促進基金銷售機構進行差異化、專業化、高附加值的營銷服務,完善多元化、多層次基金銷售體系,修訂稿中新設了增值服務費,鼓勵銷售機構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同時規定了增值服務應遵循的原則和收取方式,明確了投資人自主選擇的權利。


    來自證監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12月底,共有136家機構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基金銷售網點逾12萬個。(陶俊潔 趙曉輝)

    來源:中國信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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