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商務部近日聯合發布2011年第28號公告,明確2011年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資金補貼范圍、條件及標準,合理調整了車輛使用年限,并適當提高了資金補貼標準。
公告明確,根據補貼資金規模,繼續對符合一定條件、提前報廢更新的城市公交、農村客運車輛以及提前報廢的重型載貨汽車給予資金補貼。為體現資源節約,適當延長了補貼車輛使用年限,將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等補貼車輛的使用年限分別由7至9年、4至8年、7至9年調整為8年以上含8年、6年以上含6年、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
為增強補貼政策的吸引力,參照汽車以舊換新的補貼標準,將城市公交、農村客運、重型載貨汽車的補貼標準分別由1.5萬元、1萬元、5000元調增到1.8萬元、1.1萬元、1.8萬元。
為保證補貼資金及時發放,2011年補貼資金申請和發放繼續采用汽車以舊換新和財政部、商務部2009年20號公告的做法,符合補貼條件的車主,可按有關規定,直接到車籍所在地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聯合服務窗口申請補貼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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