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版《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中,最大的亮點就是首次提出了“重點監測”的概念。藥品重點監測是上市后藥品防范風險模式的一種新嘗試,可以有效彌補現行自發報告系統存在的不足,全面科學地評價藥品安全性。
5月24日,新修訂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正式頒布,并將于7月1日正式施行。
2004年頒布施行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是我國首部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的行政法規,自實施以來,我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工作得到迅速發展,監測體系進一步完善,報告數量和質量不斷提高。但隨著藥品監管形勢的變化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的深入,2004年版《辦法》也暴露出一些不足。此次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辦法》進行了補充、完善和修改,使其更加符合當前以及今后一段時間內的監管要求。
與2004版相比,新版《辦法》引進了哪些新的理念?最大的亮點是什么呢?
提出“重點監測”概念
新修訂的《辦法》共8章67條,包括總則、職責、報告與處置、重點監測、評價與控制、信息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新修訂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省以下監管部門和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機構的職責,規范了報告程序和要求,增加了對嚴重藥品不良反應、群體藥品不良事件調查核實評價的要求,增加了“藥品重點監測的要求”,并對生產企業主動開展監測工作提出更明確和更高的要求。
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SFDA)藥品安全監管司司長孫咸澤介紹,在新版《辦法》中,最大的亮點就是首次提出了“重點監測”的概念。藥品重點監測在國際上也是一種先進的理念,是指為進一步了解藥品的臨床使用和不良反應發生情況,研究不良反應的發生特征、嚴重程度、發生率等,開展的藥品安全性監測活動。藥品重點監測是上市后藥品防范風險模式的一種新嘗試,可以有效彌補現行自發報告系統存在的不足,全面科學地評價藥品安全性。《辦法》要求藥品生產企業改變過去那種僅僅采取被動監測的做法,在日常工作中應主動經常考察本企業生產藥品的安全性,并主動開展研究。明確提出了對新藥監測期內的藥品和首次進口5年內的藥品,應當開展重點監測和分析、評價等工作;對生產的其他藥品,應當根據安全情況主動開展重點監測。
“此外,過去我們只是強調發現藥品不良反應要報告,但對后續如何調查、核實和控制等沒有明確要求。在新版《辦法》中,對死亡病例、群體不良事件,明確要求生產企業進行調查,分析原因,必要時采取相關控制措施。”孫咸澤說。
落實生產企業責任
全面落實生產企業是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要求,是此次修訂的一個要點。
一直以來,藥品不良反應病例報告主要來源于醫療機構,從2010年的數據看,來源于藥品生產企業的報告不到13%。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從歷年的報告來源的變化趨勢看,企業報告的比例在不斷提高,表明企業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意識正在逐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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