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走出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即按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專家指出,新規定打破了過去境外所得不享受境內稅收優惠的舊框架,這對境外收入占比較高的高新技術企業是一大利好。
《通知》明確,高新技術企業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所謂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過有關認定機構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并正在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優惠的企業。
據稅務專家王駿介紹,《通知》出臺前,企業境外所得要先在業務所在國繳納所得稅,如果當地稅率不高于國內25%企業所得稅稅率,企業還需回到國內補足剩余部分企業所得稅,“舉個例子,如果一個企業境外業務在當地繳納18%的所得稅的話,原先還需要回國內繳納7%的所得稅,但按照新政就不需要了。”王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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