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門印發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時間:2011-06-02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煤炭廳局、辦,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國家電網公司,煤炭、電力、港口企業等有關單位:

      為規范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管理,提高應急狀態下的煤炭供應保障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鐵道、能源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單位在執行《辦法》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管理,提高應急狀態下的煤炭供應保障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煤炭應急儲備是指中央政府委托煤炭、電力等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在重要煤炭集散地、消費地、關鍵運輸樞紐等地以下簡稱“儲備點”建立的,用于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件等導致煤炭供應中斷或嚴重不足情況,由中央政府統一調用的煤炭儲備。

      第三條 國家煤炭應急儲備遵循企業所有、國家調節,市場運作、財政補助,合理布局、保障有力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鐵道、能源等部門負責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的管理工作。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鐵道、能源等部門負責擬定國家煤炭應急儲備規模,確定承儲企業和儲備點布局,下達收儲計劃和動用指令,指導企業現場管理,實施監督考核,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及信息;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審批下達新建、改擴建儲備點建設項目中央投資補助,委托省級經濟運行調節部門對轄區內國家煤炭應急儲備實施監督檢查。

      財政部負責審定安排國家煤炭應急儲備的貸款貼息和管理費用補助,授權財政部駐地方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對承儲企業有關財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交通運輸部、鐵道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負責國家應急儲備煤炭的運輸組織、協調,并對運輸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國家電網公司等單位承擔煤炭市場監測預警和信息支持,負責收集電煤生產、消耗、庫存情況,分析趨勢,提出應急儲備建議,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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