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召回管理新規規定被召回食品禁止再銷售


    作者:吳鵬    時間:2011-05-25





    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安全,就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昨日,國家質檢總局就新修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問題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實施的規定有所簡化。同時,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對于因為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補救措施并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但應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變化

      召回無須評估聽證

      2007年8月,國家質檢總局曾發布《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其中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食品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的實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責任等,共有五章四十五條。而昨日發出的征求意見稿,首先在篇幅上就大大“瘦身”,不僅不再分章,而且只有二十七條。

      在這短短二十七條里,召回程序上的變動很大征求意見稿規定,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就應當立即停止生產。

      但在2007年實施的老規定中,判定食品是否屬于不安全食品,應當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如果食品生產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結果,與專家委員會的結果不一致的時候,甚至要采取聽證等方式進行處理。最后,只有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解讀】 《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者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此次修改,凸顯與《食品安全法》的銜接。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認為,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就要下架,這一規定“非常好”。按照原來的規定,問題食品被召回的時間可能比較慢,“通過很多程序,還要經過論證,如果沒有評估出來,食品就沒有下架,這樣在食品召回上有了滯后性。”

      新規不提換貨說法

      此次征求意見稿不僅在食品召回的程序上進一步簡化,在召回的方式上,也流露出收緊的味道。

      2007年規定中定義:“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中,則將“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收緊為“退貨或者修正標志”兩種。

      另外,征求意見稿在不安全食品的定義中,除了保留“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等內容外,還增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一項。

      【解讀】 記者看到,《在食品安全法》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已經成為食品召回的重要條件。

      另外,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也應當立即停止經營。

      邱寶昌說,過去被召回的食品可以“換”,征求意見稿中已經明確,“換是不行了”,“按照《食品安全法》,實際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禁止生產和銷售,所以不是簡單換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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