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國務院法制辦官方網站全文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此規定意在加強食品生產企業生產食品的安全監督,消除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
征求意見稿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安全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準確記錄并保存生產環節中的原輔料采購、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并采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采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召回計劃實施召回,并對召回效果負責。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后的產品重新用于食品生產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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